| 词条 |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
| 释义 | 概述众所周知,开放式基金在设立募集成功达到开放式基金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即可宣布该基金成立。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所规定的封闭期后,即可开展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但是,光有这些业务还不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以及转换所涉及的金额、基金份额必须有一个机构进行有关业务的管理。因此,还必须开展一种业务,该业务称之为注册登记业务。这就是本词条要讨论的问题。本词条就是为了讨论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而创建和编辑的词条。下面,给出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定义。 定义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就是为开放式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等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的业务。 基金设立登记业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指在中国成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天津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出资人中每个机构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自然人投资者最低认缴(出资)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对首期缴付比例的规定。 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附银行资金到位证明)。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到位后,应由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托管银行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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