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人 |
| 释义 | 概述众所周知,开放式基金在设立募集成功并达到开放式基金成立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宣布该基金成立。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所规定的封闭期后,即可开展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但是,除了这些涉及基金本身需要的业务外,还必须开展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交易活动所涉及的基金金额、基金份额、投资者基金账户、红利发放、个人资料及其所进行的交易活动等进行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等实施管理的业务,该业务称为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为此,还必须有一个机构对该业务进行管理。这就是本词条所要讨论的问题。本词条就是为了讨论对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进行管理的机构的问题而创建和编辑的词条。下面就给出该机构的定义。 基金型公司设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定义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人就是对开放式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等业务活动进行管理的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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