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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89年4月27日成立。协会成立时,全省会计师事务所5家,分所8户,执业注册会计师65人。到1995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11家,分所21户,执业注册会计师124人。

1996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审计署《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省审计协会于8月6日召开两会常务理事会联席会议,决定自8月8日起实行两会联合。21日省财政厅、省审计联合下发《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两会联合后名称定位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管理,并将符合条件的注册审计师转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已发展到128家,注册会计师发展到1032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340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692人。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布置,自1997年9月起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审计事务所军改为会计师事务所,一些事务所进行了合并、联合,一些事务所和所有分所因不具备办所条件被撤消。1999年底,全省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4家,注册会计师927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389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538人。 200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精神和财政部《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资产评估事务协会合并的通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省资产评估协会与11月7日召开两会常务理事联席会议,根据省财政厅的《通知》精神,实现了两会合并。合并后的名称定为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原两会的职能,同时,保留贵州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牌子。2000年底,全省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3家,注册会计师988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435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553人;资产评估机构49家,注册资产评估师279人,其中,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219人,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60人。

2008年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68家,其中,有限责任制事务所48家。合伙事务所20家;资产评估机构43家。注册会计师745人,其中,执业注册会计师631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14人;注册资产评估师351人,其中,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340人,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11人。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是协会的团体会员,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是协会的个人会员,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是协会的非执业会员。

协会历任会长:李剑宝、何文江、马三名;现任会长:晏婉萍;历任副会长:任可知、王满元;历任秘书长:梁富康、王满元;现任秘书长:程智明。

协会职责

根据贵州省财政厅2000年11月3日“关于印发《财政厅各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黔财人教字[2000]66号)中,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责范围如下:

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审批和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和相关行业组织会员。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的全省统一考试。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税务代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拟订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执行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等;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和情况进行的年度检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和税务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罚意见。制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和税务代理行业之间的业务交流;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税务师的合法权益;指导地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代办处的工作。为相关专业服务行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办理财政厅授权的有关工作。

机构设置

一、综合管理部 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非执业会员资料统计,文秘、收发、财务、后勤、资产与档案管理、刊物编辑发行等工作。

二、考培注册部 负责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执业资格考试,后续培训;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资格审查、认定、注册、颁证及年检;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资格认定、注册、颁证及年检;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转所及其它变更事项。

三、标准监管部 负责会计业务、资产评估方法标准的搜集,细则的制定和普及;监督省内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

协会章程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GuiZhou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G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本会会址设在贵阳市。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贵州省财政厅、民政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

(二)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七)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党建工作;

(八)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九)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贵州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十一)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和名誉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或依照规定经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经申请批准,取得执业证书者为本会执业会员;具备上述条件,未取得执业证书者为本会非执业会员。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知名人士,经推荐,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促进和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定,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届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届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本届理事会提请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以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选举本会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的,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选举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管理秘书处人事工作;

(四)召集和主持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财务管理工作;

(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工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委员会的顾问。

第八章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二十八条 会员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执业会员和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执行准则和执业规范的;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

(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

非执业会员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训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

对受到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个人会员,本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受到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团体会员,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

第三十条 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团体会员被依法吊销、撤消或撤回资格的,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缴和会费管理办法按国家的相关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本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

(三)注册会计师准则和执业规范相关研究和业务支出;

(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

(五)考试组织和注册管理的支出;

(六)开展行业交流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八)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

(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

(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二)会员奖励的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收支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政府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三)理事会1/3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的。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提出,经出席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省财政厅、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省民政厅核准备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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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2:5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