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所雇佣的对象限于童工,即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雇佣已满16周岁的人从事劳动的,不能构成本罪。
2雇佣童工所从事的必须是危重劳动。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的规定,
须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方能构成本罪:
(1)雇佣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
(2)雇佣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3)雇佣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单位犯该罪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