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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简称浙税协),前身为浙江省税务咨询协会,是由全省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团体会员和注册税务师为个人会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自律的社会团体法人,受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协会于1996年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成立,同时也成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协会宗旨

浙税协的宗旨:服务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主要职责

浙税协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会员入会登记与会籍管理,进行年度检查;

(二)拟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指南、从业规则、工作制度等,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提交规范行业管理制度建议;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五)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八)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九)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开展与省内外同行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十一)办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办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协会会员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或分公司。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全省目前,已有团体会员185家,个人执业会员1600余人。

四、浙税协的组织结构:

浙税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Zhejiang Certified Tax Agents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ZCTAA)是由全省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组成的专业性、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受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指导和监督,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注册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杭州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入会登记与会籍管理,进行年度检查;

(二)拟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指南、从业规则、工作制度等,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提交规范行业管理制度建议;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五)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七)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八)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九)负责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开展与省内外同行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十一)办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办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或分公司。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履历资格证明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讨和交流等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遵守执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七)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履行依据本会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无故不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或通告申明注销。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行为,经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民政厅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民政厅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重要文件;

(四) 处理重要事项;

(五) 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工作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本会根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捐赠及社会资助;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支出:

(一)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本会开展宣传、培训、调研、经验交流、协作联系和编印书刊;

(四)注册税务师行业奖励金;

(五)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规定收取和上交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会计资料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会长办公会议或专门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重大的开支项目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或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修订后的章程,须报省民政厅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故终止前,须在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及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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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4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