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简介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经上海市民政局批准,于2003年1月8日成立(沪民社证字第0419-9号)。专委会是由上海市从事环保产业环境监测专业的科研、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行业专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主要从事行业内政策宣传、标准制定、科研交流培训、技术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同时也是为政府、行业、企业、群众提供专业服务和交流的平台。 宗旨: 维护人居环境利益 引领环境保护产业和环境监测行业健康发展 公平、公正、公开 目标: 规范环保产业监测行业 构建企业和政府的沟通交流平台 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建设中国环境保护领域公正的服务平台 章程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nd Professional Members of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从事环境监测和检测及环境治理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以及相关专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的宗旨是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令,根据国家发展环境监测和检测及环境治理产业方针和政策,履行行业服务、自律、代表和协调职能,为企业服务,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引导国内环境监测、环境检测及环境净化产品企业走向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监测、检测、净化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参与制定环境监测、环境检测及环境治理领域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行业技术标准; (二)开展先进技术推广与示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实施环境环境监测、检测及环境治理领域的技术评估、技术鉴定; (三)制定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引导会员企业规范经营和服务; (四)开展行业协调和企业维权,促进行业平等竞争,反映相关企业成员和个人成员的合理要求,协调协会成员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环境监测及相关领域的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组织行业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七)组织与环境监测、检测相关的培训活动; (八)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境监测、检测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组织举办的相关研讨会、学术交流会,标准制定会等,未经大会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及透露相关技术及商业资料,以免被社会其他人员,企业擅自剽窃利用。如有发现将追求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的种类:企业单位和个人。 (一) 企业单位: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 个人: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专家。 第八条 申请享受本团体的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共同发展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 对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和协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由本专业委员会报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备案,并交回证书。会员如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除免会费的以外)或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章程和行为,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负责制,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即是全体委员会的会员。全体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代表; (三)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解决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报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全体委员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负责。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中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代表,即是本专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 (四)向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使用情况; (五)讨论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事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4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不能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的新的人选自然接替。需按《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应程序选举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受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单位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费,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规定,预留部分留作专业委员会使用,其余上缴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议和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终止须经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动议,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需在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其剩余财产,由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全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自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全体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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