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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12月21日,现任会长戴子钧同志。行业秉承服务山东经济发展、服务税务机关、服务纳税人的宗旨,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促进规范执业,取得明显成效。截止2007年10月31日,全省共有税务师事务所248个,从业人员10630人,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7081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1620人。业务范围:从事税收筹划、税务顾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涉税鉴证类业务和税收咨询、代理企业记帐、纳税申报等涉税代理服务事项。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Shandong Provincial Certified Tax Agent Association,缩写SDCTAA)是由山东省境内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诚信原则、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和引导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服务、协调、监督、管理”职能,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协调会员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繁荣山东经济服务。

第五条 本会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审批并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对全省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施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按规定收取会费;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方针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制定山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执业规则、惩戒制度、工作制度等自律性行规、行约和制度;

(四)加强行业日常管理,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五)指导会员正确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六)对会员开展职业道德、专业技能等后续教育;

(七)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八)开展国内、国际同行之间的交流活动,加强同行业组织之间的协作与联系,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九)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办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授权或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依法定程序批准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个人和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及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为执业会员,未执业的为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入会资格;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维护和遵守本会各项行规和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向本会或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书刊、信息等各项服务;

(六)退出本会时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提供行业发展的有关信息资料;

(三)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信执业,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七)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本会时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按期接受年检、不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或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的管理办法,由本会秘书处拟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采取协商或者选举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但必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查。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由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审议设立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专门委员会及其它职能部门;

(七)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内部和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协调本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十)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一)代表本会进行国际交流;

(十二)审定其它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由会长决定即时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是本会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若干办事部门,并配备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并经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专门委员会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处理重要事项;

(六)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研究确定重要的或应急的事项,做出工作部署。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会长意见即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权签署重要文件和办理重大事项;

(五)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主管部门的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经营活动收益及开办经济实体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

(三)本会开展宣传、调研、经验交流、培训、国内国际交往和出版书刊;

(四)注册税务师行业奖励基金;

(五)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上交会费;

(六)其它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照国家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帐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2007年6月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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