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 释义 | 协会简介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地方性社会团体,成立于1993年12月10日,隶属于江西省财政厅,接受江西省财政厅监督和指导。按照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统一部署,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注册审计师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了联合(1998年5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省注册审计师协会联合、2001年1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联合、2002年12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与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联合)。 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设区市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立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为独立的社团法人,接受设区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下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工作。目前,已有5个设区市成立了注册会计师协会。 协会宗旨协会宗旨:服务 监督 管理 协调 1、 为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2、 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执业质量,职业道德; 3、 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后续教育和培训; 4、 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 5、 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组织机构协会先后召开三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协会章程规定,协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每4年召开一次会议,制定、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成员,讨论决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方针、任务等;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选举协会领导成员,审议并通过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事项,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成立了专业技术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共有工作人员11名,下设3个部:综合部、注册监管部、考试培训部。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名 The Jiangxi Provinc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缩写 JXICPA 。 第三条 本会是江西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地方组织,并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江西省财政厅和民政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执业准则、规则等,制定本省行业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培训工作; (六)组织实施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协助组织江西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九)指导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 (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团体会员。 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和依照规定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五) 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六) 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 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九条 本会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本会纪律;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除(六)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本会义务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照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境内外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延期或提前举行,但延期召开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或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四)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项; (七) 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决定名誉会员的吸收和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制定和修改本省行业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特邀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或信函等方式举行。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江西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江西省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本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章程的修改决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并报江西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江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财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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