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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惠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惠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在惠州市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个人所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接受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指导。协会依法接受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惠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协调、管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全称为:惠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Th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HuiZhou)。

第三条 惠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由在惠州市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考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个人所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接受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协调、管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任务是协助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具体如下:

(一)办理符合入会条件的人员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初审和报批手续,及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二)办理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和本省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检初审手续。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四)受财政机关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五)负责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检查监督工作,对违反职业道德、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协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的工作关系,调解业务争议。

(七)负责对异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本地区执业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

(八) 负责本地区协会会员(包括执业和非执业会员,下同)的后续教育、专业培训工作,组织专业研讨。

(九)负责收缴会费,并按规定上缴。

(十)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依法批准并在本地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按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

行业外的权威或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申请个人会员者,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全科成绩合格或原按规定经考核认定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申请团体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经审批设立,并已取得执业证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上报,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核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分别由执业会员理事、非执业会员理事和政府委任理事组成,其中,政府委任理事由惠州市财政局推荐产生,其他理事会成员由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会成员;

(五)审议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聘请名誉会长一人、顾问若干人。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会长人选由惠州市财政局党组推荐。会长、副会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惠州市财政局党组推荐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审议后,由惠州市财政局办理任职。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本行业业务和相关法规、政策;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监督本会经费收支。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决议事项;

(三)协调本地区各事务所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政府事业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捐赠;

(四)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惠州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并报惠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因合并、分立或自行解散或因国家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惠州市财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惠州市财政局指导下,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惠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惠州市财政局和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址在广东省惠州市。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6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惠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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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