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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东省毽球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广东省毽球运动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广东省毽球协会负责对运动员实行注册与交流的管理。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运动员参加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广东省毽球协会举办的全省性的毽球比赛,及代表省参加全国性、国际性的毽球比赛,应代表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进行注册。

第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省行业体协、大专院校及经广东省毽球协会批准的单位(俱乐部、协会或队)等是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七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1至4年。 运动员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年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八条 注册单位应当自代表资格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为运动员进行注册。逾期不注册,代表资格协议自动失效。

第九条 首次注册的运动员须出示当地县级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原件,年满16周岁的运动员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条 每年1月1日—2月31日为年度注册期和确认期。年度确认是指已注册运动员在代表资格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下一年度的注册。

第十一条 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每年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的代表资格协议到广东省毽球协会为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或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 注册单位未在规定注册期或确认期为运动员办理注册或确认手续,其代表资格协议终止,运动员有权向广东省毽球协会提出申诉,并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

第十三条 广东省毽球协会在每一年度注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本年度注册名单以文件形式或在“广东省社会体育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注册的凭证,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注册证由广东省毽球协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运动员第一次注册需交纳注册费30元,在第二个注册年度如不变更代表单位,需办理确认手续,办理确认20元收费。

第十六条 运动员第一次注册须提交《广东省毽球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协议书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彩色近照2张。

第十七条 注册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注册运动员每两个注册年度之内至少参加一次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广东省毽球协会举办全省性的比赛或省内区域性比赛。否则,运动员有权终止原注册协议,并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十八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

第十九条 运动员协议期满后的第一个年度注册期,如原注册单位愿意继续留用运动员,但未能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的,必须在该注册期内,向广东省毽球协会提交注册优先权的报告。否则,该注册优先权自该年度注册期截止之日起终止。

第二十条 注册优先权期限已满,如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运动员重新签订代表资格协议,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

第二十一条 首次代表俱乐部注册的运动员,也可代表本人或单位所属的地级以上市、省行业体协、大专院校等单位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俱乐部。

第二十二条 各院校学生入校前已代表地级以上市、省行业体协等注册的,也可代表学校进行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各地级以上市、省行业体协。

第二十三条 各院校学生入校前未注册的,代表学校注册后,也可代表本人或单位所属地级以上市、省行业体协等注册。此类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学校。

第二十四条 进行双重注册时,应当出具双重注册协议。双重注册协议由已注册方、新注册方和运动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各院校学生终止学业时,代表学校的注册自然终止,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注册单位。如为双重注册运动员,注册的最终决定权自然归属另一注册方。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它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只能由原注册代表单位进行注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和运动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代表地级以上市、省行业体协、大专院校等单位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省比赛。

第四章 交流

第二十九条 在代表资格协议期或注册优先权期限内的运动员,经原注册单位同意并签署交流协议,报广东省毽球协会批准生效后,可变更注册单位。

第三十条 交流协议须由运动员原注册单位和新注册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三方共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 新注册单位凭交流协议可与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并到广东省毽球协会办理交流注册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运动员交流到新单位须注册满24个月,方可再次进行交流。

第三十三条 进行双重注册的运动员,交流权属于拥有注册最终决定权的单位。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停止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止参加全省比赛和代表省参加全国比赛、停止1至4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触犯刑法的运动员,自动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五章 裁决

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注册和交流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毽球协会提出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毽球协会须在接到申诉或举报30天内做出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广东省毽球协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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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2: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