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机组归调后跳闸,上级部门不考核时,定为一类障碍。
4.1.3由上级部门或本公司认定的事故或一类障碍。
4.2 人身事故
4.2.1人身死亡: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4.2.2重伤事故:因工负伤,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生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烫伤、灼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者。
4)严重骨折(胸骨、锁骨、脊椎骨、肋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可能失明的。
6)手部伤害:
a)、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b)、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中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
c)、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或残疾可能者。
7)脚部伤害:
a)、脚趾轧断三指以上者;
b)、局部肌受伤甚剧,引起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如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伤势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医院和公司工程技术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研究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报请上级审查确定。
4.2.3轻伤:受伤者不属重伤范围,经医生证明短时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及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