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
| 释义 | 协会简介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成立于2001年9月26日。是北京地区注册税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下,对北京地区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协会下设办公室、培训部、会员部、财务部四个内设机构。 协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和引导注册税务师及其执业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义务;维护会员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协调税务师及事务所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与注册税务师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业务范围(一) 对全市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施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办理会员入会登记和注册管理。 (二) 拟定会员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执业规则,工作制度等,并监督其执行。 (三) 对会员开展思想品质、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 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 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指导和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 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七) 开展国际交往活动,加强与外国同行业组织之间的协作和联系。 (八) 办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办公地点: 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A座12层 邮编:100089 领导成员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会 长 姜 信 男 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副会长 张占英 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王勇生 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刘志忠 男 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 侯亮钧 男 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纪检组组长 郭洪荣 男 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 尹永茂 男 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副巡视员 傅瑞增 男 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副巡视员 周绍君 女 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 王 进 男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 李记有 男 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 石 君 男 北京盛胜税务师事务所所长 秘书长 傅瑞增(兼) 第三届理事会副秘书长名单 副秘书长 冯广明 男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 李华斌 男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副主任 廖少贵 男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副主任 常务理事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名单 1 姜 信 男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 张占英 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3 王勇生 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4 刘志忠 男 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5 侯亮钧 男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6 郭洪荣 男 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 7 尹永茂 男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8 傅瑞增 男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9 周绍君 女 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 10 王 进 男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11 李记有 男 北京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 12 石 君 男 北京盛胜税务师事务所 13 冯广明 男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14 李华斌 男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15 廖少贵 男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16 吕兴渭 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7 丁 芸 女 首都经贸大学税收研究所 18 余 强 男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19 李巧琳 女 中联税务师事务所 20 李卫红 女 北京鑫瑞嘉惠税务师事务所 21 孙 刚 男 北京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 22 姜汉雄 男 北京京都税务师事务所 23 董国云 男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 24 宫 滨 男 北京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 25 翟 杰 男 国嘉亚太(北京)税务师事务所 26 仇中庆 男 北京中税德庆税务师事务所 27 玄润薇 女 北京金华融税务师事务所 28 谭鑫跃 男 北京中英华税务师事务所 29 李长照 男 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 30 王伟明 男 北京永大信隆税务师事务所 31 王新生 男 北京正欣宇税务师事务所 32 张广生 男 北京指南针税务师事务所 33 毕城芳 女 北京华瑞众和税务师事务所 34 曲立军 男 北京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 35 孙文武 男 北京普瑞中天税务师事务所 36 邰先宇 女 北京添宝行税务师事务所 37 唐见林 男 北京中税达税务师事务所 38 王书桐 男 北京德瑞通税务师事务所 39 陈 瑛 女 北京理家舟税务师事务所 40 唱和平 女 北京鸿臻税务师事务所 41 王彦珍 男 北京奇胜正合税务师事务所 42 张秋月 女 中兆国际税务师事务所 43 王颖菲 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 44 张 翅 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45 李伟力 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 46 钱剑兰 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处 47 郑怀远 男 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48 陈合庄 男 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49 杜军利 男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50 王忠新 男 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51 张进成 男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52 毛雅萍 女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机构设置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撰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负责协会文件的撰写,核文以及文电的收发。 三、负责协会文书档案和印章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协会人事管理工作。 五、负责网络、协会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负责协会会刊的编辑、印刷、发行工作。 七、负责协会外事联系和信访工作。 八、负责组织召开有关的工作会议,并做好会务工作。 九、负责协会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 十、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员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批和管理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负责对会员的注册登记和会员退会工作。 二、负责开展对协会会员的日常检查,并实施年度检查或者会同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年度检查。 三、负责建立管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业务档案。 四、负责组织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评审工作。 五、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培训教育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中税协和市税协有关注册税务师教育培训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指示,对全体会员进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提高注册税务师的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 二、负责结合我会的实际制定全年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落实中税协有关对注册税务师进行继续教育和远程继续教育的指示,组织落实注册税务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远程教育培训质量、培训情况。 四、负责对注册税务师培训需求的调查研究,按需进行培训。 五、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内部监督工作。 二、负责内部报告制度,每季编制收支报告表,及时全面监控资金流向。 三、负责监督各种收入、费用开支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日常财务收支、帐务处理,年终决算报表报送的工作。 五、负责财务印鉴、记帐凭证、会计资料的保存和归档工作。 六、负责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依据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的会计报表、纳税凭证确定团体会员会费的缴纳比例。 九、负责按照[2008]02号文件收缴会费工作。 十、负责按比例向上级缴纳会费的工作。 十一、负责日常相关的行政事务性工作。 十二、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简称北京市税协,以下称本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Certifed Tax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JCTAA)。 本会是由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北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并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和引导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税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义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会员执业的指导和服务,协调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注册税务师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实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会员服务,为税收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为方便表述,本会的宗旨概括为四句话:“服务协调、护税维权、团结引导、指导监管”。 第二章 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在北京市税务机关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北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实行自律管理,履行对行业和会员进行“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管”的职能,保证整个行业规范、有序、健康、顺利发展。具体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对北京地区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执业规则、职业道德规范、惩戒制度等行规行约,并监督其执行。 (二)负责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入会登记和注册管理,并收取会费;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对会员的日常检查,并实施年度检查,或者会同税务行政机关联合进行年度检查。 (三)支持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提高会员执业水平提供服务。 (四)传达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方针政策;参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等相关活动。 (五)负责本会会员业务培训及后续教育,以及教材和辅导材料的编写;开展对注册税务师资格统一考试的考前培训,并配合做好具体考务工作。 (六)加强行业发展和执业情况的宣传,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业务书籍,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开展行业调研,组织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指导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七)开展国内、国际交往活动,加强与国内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交流与协作,加强与境外相关行业团体和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八)办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委托和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依法定程序批准并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他税务中介机构。 个人会员是:(一)凡取得入会登记的注册税务师;(二)税务系统和社会各界有关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人员。 第六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在财税系统有一定影响,或从事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 (四)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税收、财务、会计知识;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要求退出本会时需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经常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机构拟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选举、协商或特约等形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六)制定行业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九)增补或更换理事; (十)协调本会与政府部门的工作关系;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代表本会进行国际交往; (十三)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十四)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职权。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职位变动和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理事会议做出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常务理事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累计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注册税务师行业或税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四)处理本会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出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办公会讨论决定,并负责办理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六)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签署有关文件和办理有关事项; (七)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会员,依照本会的章程、职责和业务范围及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六)对本会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设荣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职责、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业务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经营活动收益及开办经济实体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 (四)本会开展宣传、调研、经验交流、国际交往和出版书刊; (五)注册税务师行业奖励基金; (六)其他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支出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收取的会费要用于协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账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 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做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7年6月20日经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报市国家税务局、市民政部门和中税协备案,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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