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注册心理师 |
| 释义 | 注册标准(注册原则和政策 心理师注册标准 督导师注册标准 助理心理师注册标准 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 伦理守则(总 则 1专业关系 2 隐私权与保密性 3 职业责任 4 心理测量与评估 5 教学、培训和督导 6 研究和发表 7 伦理问题处理 本守则所包含的专业名词定义) 定义心理师是经过心理学、精神病学等系列专门基础学科理论,心理咨询辅导、心理治疗技能教育训练,取得国家机关或者专业权威机构考试合格发给职业资格证明,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服务职业的专门人士。 注册心理师,是经由中国注册心理师协会第三方认证注册的心理师。注册认证包括对心理师职业资格的真实性和适用性,注册心理师的实际应用综合能力的评估。注册后的心理师,叫做注册心理师。 职业涵盖心理师包括,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医院心理科医生、神经内科医生、以及教育研究部门的心理工作者等职业; 注册分类1、中国注册心理师协会注册会员,认证职业资格的真实性和适用性; 2、中国注册心理师,除前款内容以外,增加职业应用综合能力的评估; 3、中国注册心理督导师,在中国注册心理师基础上的进一步认证。 4、助理心理师(Assistant clinical Psychologist):指尚未达到《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注册心理师标准、但符合本补充规定以下标准的申请者。注册系统将给予助理心理师必要的职业发展指导,帮助助理心理师逐步满足注册系统《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关于申请注册心理师和督导师的要求。 注册程序1、中国注册心理师协会官方网站自助预先注册,并下载《中国注册心理师协会会员登记表》; 2、将申请人的个人身份、学历、职业资格证明、《个人从业自传》、《中国注册心理师协会会员登记表》 扫描件发送到中国注册心理师协会认证部邮箱;或者将原件寄送到协会指定地址; 3、中国注册心理师协会审核个人申报资料后,按照协会认证部通知办理后续手续。 4、认证合格后,发给相应的中国注册心理师注册证、铭牌等。 详细规则可在中国注册心理师协会官方网站获得。 注册标准注册原则和政策1.01 《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中国心理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集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后制定的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资格注册标准。 1.02 本标准中关于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定义如下: 临床心理学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指隶属于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学校、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私人诊所并以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和/或专业人员培训、培养为核心工作的机构。 心理师(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统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这些专业人员在本标准中统称为心理师。心理师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 Psychologist)。在本标准中,对临床心理师或咨询心理师的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界定。 督导师(supervisor):指正在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且达到本标准关于督导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的资深心理师。 1.03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的管理体制、规范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培养合格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人员,促进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机构的健康发展,以满足社会对心理咨询与治疗专业服务的需求,与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状况相适应;同时,也为了加强国内外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机构之间的合作、推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人员之间的交流,保障心理师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1.04 非营利性原则:本标准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专业资格注册体系。 1.05 质量控制原则:本标准是一个针对中国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的专业培养方案、机构、培训项目和专业人员的质量控制体系。 1.06 非强制性原则:达到本标准的个人和机构可以自愿提出注册申请。 1.07 制定工作组由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委员会提名,中国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每届任期2年。 1.08 制定工作组任命11位专家组成第一届“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工作组”(以下简称“注册工作组”),任期2年;两年后注册工作组增选10人与第一届的11位成员组成第二届注册工作组,增选的10人由有效注册的督导师选举产生。从第二届注册工作组开始,每届任期4年;从第三届注册工作组开始,注册工作组成员由有效注册的督导师选举产生。注册工作组成员不得连续担任2届以上。注册工作组对个人和机构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批准认可后可授予相关注册标志和证明,并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未经注册工作组批准认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相关注册名称和标志。 1.09 制定工作组任命9位专家组成第一届“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伦理工作组”),任期2年;两年后伦理工作组增选10人与第一届中的9位成员组成第二届伦理工作组,增选的10人由有效注册的督导师选举产生。从第二届伦理工作组开始,每届任期4年;从第三届注册工作组开始,伦理工作组成员由有效注册的督导师选举产生。伦理工作组成员不得连续担任2届以上。从第三届注册工作组开始,伦理工作组成员不能同时担任注册工作组成员,注册工作组成员也不能同时担任伦理工作组成员。伦理工作组的职责是依照《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负责对本体系内的专业人员和机构进行专业伦理的审核和监控,并为专业人员提供伦理问题的培训和相关问题的咨询和建议,接受伦理问题的申诉,并负责处理违反专业伦理守则的案例。 1.10 本标准包括:(1)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2)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注册标准。(3)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实习机构注册标准。(4)心理师注册标准。(5)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督导师注册标准。(6)继续教育项目的注册标准。(7)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 1.11 注册有效期:注册专业机构有效期为4年。专业人员注册有效期为3年。培训项目的注册有效期将根据培训项目的性质由注册工作组具体认定。 1.12 本标准执行起始时间为2007年7月1日,在此之前的有关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注册由注册工作组进行个别注册。 1.13 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解释权归制定工作组。 1.14 本标准由制定工作组或注册工作组委员提议,经制定工作组民主决议程序通过后方可修改。 1.15 本标准经制定工作组审核通过,上报中国心理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心理师注册标准心理师若要得到本标准注册,须符合下列5.01-5.05的标准: 5.01专业伦理: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颁布的《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且无违法记录。 5.02具有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学位者,其获得学位所在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培养方案符合3.01-3.09所规定的标准并有效注册,经过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推荐,具备申请心理师注册资格。 5.03具有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学位者,其获得学位所在的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培养方案符合2.01-2.09所规定的标准并有效注册,经过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推荐,并在满足5.03.01和5.03.02条款后,具备申请心理师注册资格: 5.03.01在获得其硕士学位后2年内,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不少于150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 5.03.02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规律的、正式的、面对面的案例督导时间不少于50小时、集体案例督导小时数不少于50小时,或二者累计不少于100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 5.04 在中国境内接受非本标准认可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等专业学位者,若要向注册工作组申请心理师注册资格,须提供必要文件(包括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推荐信、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督导证明),同时须满足5.04.01-5.04.03的要求: 5.04.01其所受培养的专业硕士培养课程达到2.06和2.07条款规定的标准。或硕士毕业后接受了相当于2.06和2.07条款规定标准的全部课程的培训。 5.04.02在有效注册的临床心理督导师督导下的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临床实践小时不少于250小时(包括研究生期间的相关小时数),并提供有关证明。 5.04.03接受有效注册的临床心理督导师的(个体和集体)案例督导累计不少于200小时(包括研究生期间的相关小时数),并提供有关证明。 5.05 在中国大陆以外获得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者,须提供有关其受训的专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设置,实习流程等)和接受该培养方案培训的证明文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实习督导证明、督导推荐信、2名有效注册的心理师推荐信等),可向注册工作组提交注册申请,其申请由注册工作组参照2.01-3.09和5.04有关条款标准进行审定。 5.06 在1995年以前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或教育学等相关学科学士学位者,其连续从事心理咨询或治疗实践工作在10年以上或累计从事个体/集体心理咨询/治疗3000小时以上,且其资质不完全符合5.02-5.04条款要求的人员,若要申请注册为心理师,须提供必要文件(学位证书复印件、单位的从事心理治疗或心理咨询工作时间的证明、2名有效注册的督导推荐信、一份连续治疗或咨询8次以上的案例报告、专业伦理遵守声明等)后向注册工作组提交注册申请,其申请由注册工作组进行个别评估,但申请者须得到注册工作组2/3以上成员投票通过并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后,方可注册为心理师。 5.07 继续教育:已获得注册的心理师在注册期满后重新申请注册时,须提供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或培训的合格证明,且这些继续教育或培训项目均达到本标准7.01-7.04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 督导师注册标准督导师若要得到本标准注册,须符合6.01-6.06的标准: 6.01 申请者须是有效注册的心理师,并由2名有效注册的督导师推荐。 6.02 职业伦理: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颁布的《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中规定的专业伦理规范,且无违法记录。 6.03 临床经验:在获得本标准的临床心理师注册资格后,从事临床心理治疗或咨询实践小时数累计不少于800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 6.04 督导经验:从事督导实习时间不少于80小时,且督导实习工作被在本标准有效注册的督导师训练或督导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并提供有关证明。 6.05 在提出督导师资格注册申请前5年内,曾全程参加过以培养督导师为目标的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和临床心理专业伦理培训项目(这些项目均达到本标准7.01-7.04条款的要求并有效注册),并提供有关的培训合格证明。 6.06 在提出督导师资格注册申请前,曾参加被本标准认可的高级专业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与6.05所规定的培训内容不重复)累计不少于200小时,并提供有关的培训合格证明。 6.07 不完全符合6.03-6.06标准的督导师申请者须得到注册工作组2/3以上成员投票通过并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后,方可注册为本标准督导师。 助理心理师注册标准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关于助理心理师的补充规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变化,根据《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增加关于注册助理心理师的规定如下: 1.助理心理师(Assistant clinical Psychologist):指尚未达到《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注册心理师标准、但符合本补充规定以下标准的申请者。注册系统将给予助理心理师必要的职业发展指导,帮助助理心理师逐步满足注册系统《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关于申请注册心理师和督导师的要求。 2.助理心理师须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颁布的《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达到以下标准的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工作者申请者可以成为助理心理师: 3.1具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硕士、博士学位,但其他条件不完全满足《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中注册心理师标准者。 3.2 在1995年以前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专业/人类学相关学科大专学历,或1995年以后获得中国教育部认可大学的心理学、医学或教育学等相关学科学士学位,且其资质不完全符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注册心理师的要求而暂时不能直接申请注册心理师、但已经具备以下要求之一的申请者: 3.2.1 所接受的专业课程满足注册标准中关于专业硕士、博士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3.2.2 在有效注册的督导师(含注册工作组认可的外籍、港、澳、台督导)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250小时; 3.2.3 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的规律的、正式的、面对面的案例督导(包括集体和个体督导)时间累计超过100小时。 3.3 已获临床/医学心理学、精神医学中级以上职称或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心理咨询师三级资格满5年、二级资格满3年、一级资格满1年,并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者: 3.3.1在注册系统有效注册的督导师(或注册工作组认可的外籍、港、澳、台督导)有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200小时者。 3.3.2在注册系统有效注册的心理师同辈督导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小时超过400小时者。 3.3.3接受注册系统认可的专业培训项目的学习时间超过100小时,且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咨询)小时超过400小时。 3.3.4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或注册工作组认可的外籍、港、澳、台督导)的规律的、正式的、面对面的案例督导(包括集体和个体督导)时间累计超过100小时。 3.3.5在二级甲等及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心理科或精神专科医院、或省级(及其以上级)高校心理咨询中心、或注册系统认可的实习机构等单位监管下与寻求专业帮助者直接接触的实践(咨询)小时超过800小时,没有卷入过职业伦理的纠纷或任何形式的被投诉。 3.4 符合以上3.1-3.3要求的申请者,须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包括提供一个个体治疗或咨询的案例报告),经过注册工作组评审并1/2以上成员投票通过后,再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和伦理公示后,方可注册为助理心理师。 3.5 不符合以上3.1-3.3要求,其申请由注册工作组进行个别评估,须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包括提供一个个体治疗或咨询的案例),经过注册工作组评审会议2/3以上出席委员投票通过后,再经过伦理工作组审核和伦理公示后,方可注册为助理心理师。 4. 注册系统将授予助理心理师统一而明确规范的头衔、标识,助理心理师须在临床实践过程中有必要的途径让客户或病人有效获知并理解这些头衔和标识的意义。 5.继续教育:助理心理师在有效注册期内须接受进一步的专业培训,比如:接受督导、实习、自我体验、专业理论(包括伦理)和技能学习,规定如下:(1)接受注册系统认可的培训项目学习时间不少于30小时/年(2学分),或3年注册期内累计不少于90学时(6学分);或(2)接受有效注册的心理师同辈督导不少于90小时/年;或(3)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个体督导不少于20小时/年;或(4)接受有效注册的督导师团体督导不少于40小时/年。 6.注册系统秘书组根据本补充规定制定具体的申请流程与细则要求,报注册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本细则依照《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注册标准》(第一版)第1.14和1.15条文所规定程序通过并生效,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与本标准有关的名词定义除1.02的有关定义外,与本标准有关的其他名词定义如下: 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既提供心理学知识,也运用这些知识去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更注重对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的研究,以及严重心理障碍的治疗。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去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咨询心理学更关注个体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以增进个体良好的适应和应对。 心理咨询(counseling):指在良好的咨询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师运用咨询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求助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求助者的心理问题,促进其个体的良好适应和协调发展。 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指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临床心理师运用临床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心理障碍患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患者的心理障碍或问题,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 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硕士或博士培养方案(training Programs for master or doctor degree in clinical or counseling psychology):指在高校心理学或相关专业的研究或培训机构中设置的临床心理学或咨询心理学硕士或博士学位培养系统,其目的是为了培养临床或咨询心理学专业硕士或博士。通常一个培养方案应包括一个稳定的、分工明确的师资团队和一个完整而可实施的培养流程及培训手册。 实习机构(organization for Internship):在本标准中指为培训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专业人员,能够提供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临床实习场地,并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机会和实习督导的专业机构。通常一个培养方案应包括一个稳定的、分工明确的实习督导团队和一个完整而可实施的书面实习计划。 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reeducation project):在本标准中指为从事临床或咨询心理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的非学位培养的再教育和培训课程,其目的是为有关专业人员提供再教育和更新有关专业知识、培训新的专业技能的机会。通常一个继续教育或再培训项目包括培训师资、各种形式的教材、有顺序的培训计划、必要的培训硬件(场地、设施、专业设备等)和相关配套服务等要素。 寻求专业服务者: 即来访者(client)或心理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伦理守则总 则中国心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制定的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是本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授权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员注册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集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后制定的。制定本守则的目的是让心理师、寻求专业服务者以及广大民众了解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工作专业伦理的核心理念和专业责任,并籍此保证和提升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专业服务的水准,保障寻求专业服务者和心理师的权益,增进民众的心理健康、幸福和安宁,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本守则亦作为本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心理师的专业伦理规范以及本学会处理有关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伦理申诉的主要依据和工作基础。 1专业关系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按照专业的伦理规范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建立良好的专业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应以促进寻求服务者的成长和发展,从而增进其自身的利益和福祉为目的。 1.1心理师不得因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年龄、性别、种族、性取向、宗教和政治信仰、文化、身体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对方。 1.2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知情同意权。在临床服务工作开始时和工作过程中,心理师应首先让对方了解专业服务工作的目的、专业关系、相关技术、工作过程、专业工作可能的局限性、工作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权益、隐私权、可能的危害以及专业服务可能带来的利益等相关信息。 1.3心理师应依照当地政府要求或本单位的规定恰当收取专业服务的费用。心理师在进入专业性工作关系之前,要对寻求专业服务者清楚地介绍和解释其服务收费的情况。不允许心理师以收受实物、获得劳务服务或其他方式作为其专业服务的回报,因为它们有引起冲突、剥削、破坏专业关系等潜在的危险。 1.4心理师要明了自己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影响力,尽可能防止损害信任和引起依赖的情况发生。 1.5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的价值观,不代替对方做出重要决定,或强制其接受自己的价值观。 1.6心理师应清楚地认识自身所处位置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影响,不得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或依赖利用对方,或者借此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1.7心理师要清楚地了解双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帮助者发展家庭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亲密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力的不利影响及其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潜在危险性,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双重关系。在双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一些专业上的预防措施,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文件的记录,以确保双重关系不会损害自己的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帮助者造成危害。 1.8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和亲密关系,也不得给有过性和亲密关系的人做心理咨询或治疗。一旦业已建立的专业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发展了性关系或恋爱关系),应立即终止专业关系并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的建议)。 1.9心理师在与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任何亲密或性关系。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的可能性,同时要有合法的书面记录备案。 1.10心理师在进行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不得随意中断工作。在心理师出差、休假或临时离开工作地点外出时,要对已经开始的心理咨询或治疗工作进行适当的安排。 1.11心理师认为自己已不适合对某个寻求专业服务者进行工作时,应向对方明确说明,并本着为对方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师或医师。 1.12在专业工作中,心理师应相互了解和相互尊重,应与同行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 1.13心理师应尊重其他专业人员,应与相关专业人员建立一种积极合作的工作关系,以提高对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服务水平。 2 隐私权与保密性心理师有责任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隐私权,同时认识到隐私权在内容和范围上受到国家法律和专业伦理规范的保护和约束。 2.1心理师在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中,有责任向寻求专业服务者说明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应用的限度。在家庭治疗、团体咨询或治疗开始时,应首先在咨询或治疗团体中确立保密原则。 2.2心理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度,下列情况为保密原则的例外:(1)心理师发现寻求专业服务者有伤害自身或伤害他人的严重危险时。(2)寻求专业服务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等且可能危及他人时。(3)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犯或虐待时。(4)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 2.3在遇到2.2中的(1)、(2)和(3)的情况时,心理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预警的责任;在遇到2.2中(4)的情况时,心理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并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确保此种披露不会对临床专业关系带来直接损害或潜在危害。 2.4心理师只有在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 2.5 心理师专业服务工作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师可以接触这类资料。 2.6心理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对心理咨询或治疗的案例进行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有关信息(得到寻求专业服务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例外)。 2.7心理师在演示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录音或录像、或发表其完整的案例前,需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 3 职业责任心理师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专业伦理规范。同时,努力以开放、诚实和准确的沟通方式进行工作。心理师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应基于科学的研究和发现,在专业界限和个人能力范围之内,以负责任的态度进行工作。心理师应不断更新并发展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自我保健的活动,促进个人在生理上、社会适应上和心理上的健康以更好地满足专业责任的需要。 3.1心理师应在自己专业能力范围内,根据自己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督导的经历和工作经验,为不同人群提供适宜而有效的专业服务。 3.2心理师应充分认识到继续教育的意义,在专业工作领域内保持对当前学科和专业信息的了解,保持对所用技能的掌握和对新知识的开放态度。 3.3心理师应保持对于自身职业能力的关注,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步骤寻求专业督导的帮助。在缺乏专业督导时,应尽量寻求同行的专业帮助。 3.4心理师应关注自我保健,当意识到个人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可能会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时,应寻求督导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心理师应警惕自己的问题对服务对象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必要时应限制、中断或终止临床专业服务。 3.5心理师在工作中需要介绍自己情况时,应实事求是地说明自己的专业资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等情况,在需要进行广告宣传或描述其服务内容时,应以确切的方式表述其专业资格。心理师不得贬低其他专业人员,不得以虚假、误导、欺瞒的方式对自己或自己的工作部门进行宣传,更不能进行诈骗。 3.6心理师不得利用专业地位获取私利,如个人或所属家庭成员的利益、性利益、不平等交易财物和服务等。也不得利用心理咨询与治疗、教学、培训、督导的关系为自己获取合理报酬之外的私利。 3.7当心理师需要向第三方(例如法庭、保险公司等)报告自己的专业工作时,应采取诚实、客观的态度准确地描述自己的工作。 3.8当心理师通过公众媒体(如讲座、演示,电台、电视、报纸、印刷物品、网络等)从事专业活动,或以专业身份提供劝导和评论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论要基于恰当的专业文献和实践,尊重事实,注意自己的言行应遵循专业伦理规范。 4 心理测量与评估心理师应正确理解心理测量与评估手段在临床服务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并恰当使用。心理师在使心理测量与评估过程中应考虑被测量者或被评估者的个人和文化背景。心理师应通过发展和使用恰当的教育、心理和职业测量工具来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 4.1心理测量与评估的目的在于促进寻求专业服务者的福祉,心理师不得滥用测量或评估手段以牟利。 4.2心理师应在接受过心理测量的相关培训,对某特定测量和评估方法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后,方可实施该测量或评估工作。 4.3心理师应尊重寻求专业服务者对测量与评估结果进行了解和获得解释的权利,在实施测量或评估之后,应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可以被对方理解的解释,努力避免其对测量或评估结果的误解。 4.4心理师在利用某测验或使用测量工具进行记分、解释时,或使用评估技术、访谈或其他测量工具时,须采用已经建立并证实了信度、效度的测量工具,如果没有可靠的信、效度数据,需要对测验结果及解释的说服力和局限性做出说明。心理师不能仅仅依据心理测量的结果做出心理诊断。 4.5心理师有责任维护心理测验材料(指测验手册、测量工具、协议和测验项目)和其他测量工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向非专业人员泄漏相关测验的内容。 4.6心理师应运用科学程序与专业知识进行测验的编制、标准化、信度和效度检验,力求避免偏差,并提供完善的使用说明。 5 教学、培训和督导心理师应努力发展有意义的和值得尊重的专业关系,对教学、培训和督导持真诚、认真、负责的态度。 5.1 心理师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学生、被培训者或被督导者的个人及专业的成长和发展,以增进其福祉。 5.2从事教学、培训和督导工作的心理师应熟悉本专业的伦理规范,并提醒学生及被督导者注意自己应负的专业伦理责任。 5.3负责教学及培训的心理师应在课程设置和计划上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教学及培训能够提供适当的知识和实践训练,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或颁发合格证书等的要求。 5.4担任督导师的心理师应向被督导者说明督导的目的、过程、评估方式及标准。告知督导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中断、终止督导关系等情况的处理方法。注意在督导过程中给予被督导者定期的反馈,避免因督导疏忽而出现被督导者伤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情况。 5.5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对其培训的学生、被督导者进行专业能力评估时,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诚实、公平而公正地给出评估意见。 5.6担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应清楚地界定与自己的学生及被督导者的专业及伦理关系,不得与学生或被督导者卷入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不得与其发生亲密关系或性关系。不得与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专业人员建立督导关系或心理咨询及治疗关系。 5.7担任培训师、督导师的心理师应对自己与被督导者(或学生)的关系中存在的优势有清楚的认识,不得以工作之便利用对方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私利。 6 研究和发表提倡心理师进行专业研究以便对专业学科领域有所贡献,并促进对专业领域中相关现象的了解和改善。心理师在实施研究时应尊重参与者的尊严,并且关注参与者的福祉。遵守以人类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研究规范和伦理准则。 6.1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若以人作为研究对象,应尊重人的基本权益。遵守伦理、法律、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人类科学研究的标准。应对研究对象的安全负责,特别注意防范研究对象的权益受到损害。 6.2心理师在从事研究工作时,应事先告知或征求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应向研究对象(或其监护人)说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与技术的运用、可能遇到的困扰、保密原则及限制,以及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6.3研究对象有拒绝或退出研究的权利,心理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对方参与研究。只有当确信研究对参与者无害而又必须进行该项研究时,才能使用非自愿参与者。 6.4心理师不得用隐瞒或欺骗手段对待研究对象,除非这种方法对预期的研究结果是必要的,且无其它方法可以代替,但事后必须向研究对象做出适当的说明。 6.5当干预或实验研究需要控制组或对照组时,在研究结束后,应对控制组或对照组成员给予适当的处理。 6.6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将研究设计、研究过程、研究结果及研究的局限性等做客观和准确的说明和讨论,不得采用虚假不实的信息或资料,不得隐瞒与自己研究预期或理论观点不一致的结果,对研究结果的讨论应避免偏见或成见。 6.7心理师在撰写研究报告时,应注意为研究对象的身份保密(除非得到研究对象的书面授权),同时注意对相关研究资料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 6.8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时不能剽窃他人的成果。心理师在发表论文或著作中引用其他研究者或作者的言论或资料时,应注明原著者及资料的来源。 6.9当研究工作由心理师与其他同事或同行一起完成时,发表论文或著作应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他作者,不得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发表或出版。对所发表的研究论文或著作有特殊贡献者,应以适当的方式给予郑重而明确的声明。若所发表的文章或著作的主要内容来自于学生的研究报告或论文,该学生应列为主要作者之一。 7 伦理问题处理心理师在专业工作中应遵守有关法律和伦理。心理师应努力解决伦理困境,和相关人员进行直接而开放的沟通,在必要时向同行及督导寻求建议或帮助。心理师应将伦理规范整合到他们的日常专业工作之中。 7.1心理师可以从本学会、有关认证或注册机构获得本学会的伦理规范,缺乏相关知识或对伦理条款有误解都不能成为违反伦理规范的辩解理由。 7.2心理师一旦觉察到自己在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对职责存在着误解,应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改正。 7.3如果本学会的专业伦理规范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心理师必须让他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是符合专业伦理的,并努力解决冲突。如果这种冲突无法解决,心理师应该以法律和法规作为其行动指南。 7.4如果心理师所在机构的要求与本学会的伦理规范有矛盾之处,心理师需要澄清矛盾的实质,表明自己具有按照专业伦理规范行事的责任。应在坚持伦理规范的前提下,合理地解决伦理规范与机构要求的冲突。 7.5心理师若发现同行或同事违反了伦理规范,应予以规劝。若规劝无效,应通过适当渠道反映其问题。如果对方违反伦理的行为非常明显,而且已经造成严重危害,或违反伦理的行为无合适的非正式的途径解决,或根本无法解决,心理师应当向本学会的伦理工作组或其他适合的权威机构举报,以维护行业声誉,保护寻求专业服务者的权益。如果心理师不能确定某种特定情形或特定的行为是否违反伦理规范,可向本学会的伦理工作组或其他合适的权威机构寻求建议。 7.6心理师有责任配合本学会的伦理工作组对可能违反伦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采取行动。心理师应熟悉对违反伦理规范的处理进行申诉的相关程序和规定。 7.7本伦理规范反对以不公正的态度或报复的方式提出有关伦理问题的申诉。 7.8本学会设有伦理工作组,以贯彻执行伦理守则,接受伦理问题的申诉,提供与本伦理守则有关的解释,并处理违反专业伦理守则的案例。 本守则所包含的专业名词定义临床心理学(clinical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既提供心理学知识,也运用这些知识去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临床心理学更注重对个体和群体心理问题的研究,以及严重心理障碍的治疗。 咨询心理学(counseling psychology):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它运用心理学的知识去理解和促进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健康、身体健康和社会适应。咨询心理学更关注个体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以增进个体良好的适应和应对。 心理师(clinical and counseling Psychologist):指系统学习过临床或咨询心理学的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在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且达到中国心理学会关于心理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这些专业人员在本守则中统称为心理师。 心理师包括临床心理师(Clinical Psychologist)和咨询心理师(Counseling Psychologist):对临床心理师或咨询心理师的界定依赖于申请者所接受的学位培养方案中的名称界定。 寻求专业服务者: 即来访者(client)或心理障碍患者(patient),或其他需要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 督导师(supervisor):指正在从事临床与咨询心理学相关教学、培训、督导等心理师培养工作,且达到中国心理学会关于督导师的有关注册条件要求,并在中国心理学会有效注册的资深心理师。 心理咨询(counseling):指在良好的咨询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师运用咨询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有一般心理问题的求助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求助者的心理问题,促进其个体的良好适应和协调发展。 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指在良好的治疗关系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师运用临床心理学的有关理论和技术,对心理障碍患者进行帮助的过程,以消除或缓解患者的心理障碍或问题,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的方向发展。 剥削(exploitation):在本守则中指个体或团体在违背他人意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或不当利用他人所拥有的各种物质的、经济的和心理上的资源谋取各种形式的利益或得到心理满足。 福祉(welfare):在本守则中指寻求专业服务者的健康、心理成长和幸福。 双重关系(dual relationships):指心理师与寻求专业服务者之间除治疗关系之外,还存在或发展出其他具有利益和亲密情感等特点的人际关系的状况,称为双重关系。如果除专业关系以外,还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就称为多重关系(multiple relationship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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