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注册外国企业常驻上海代表处 |
| 释义 | 代表处登记证、首席代表证、电子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IC卡3、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4、统计证5、外汇登记证6、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章、财务专用章国外(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企业需大使馆认证;香港企业应经由中国司法部认可的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公证方出具证明函) 简介详细介绍注册外国企业常驻上海代表所需材料、时间、费用等相关内容。 一、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企业董事长或总裁签字、企业盖章)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裁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1、代表机构名称; 2、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名单; 3、企业简介; 4、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 5、驻在地址; 6、驻在期限(最长为三年)。 (二)由企业总裁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委任书:(盖公章、签字) (三)首席代表、代表的2张2寸照片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四)国外(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企业需大使馆认证;香港企业应经由中国司法部认可的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公证方出具证明函) (五)由同国外(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书; (六)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1、涉外写字楼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租赁方与承租方签字或盖章) 2、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方盖章),租赁合同需要到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3、物业给代表机构出具的驻在证明 (七)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台港澳、外国企业在上海常驻代表机构指定办公场所的批复复印件; (八)外国(地区)企业委托本公司办理代表处事务的委托书; 二、办证所需时间:1、工商网上申报三个工作日 2、工商登记征核准- 五个工作日 3、组织机构代码一个工作日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十个工作日 5、统计证一个工作日 6、外汇登记证一个工作日 三、办理证件所需材料、时间及所需费用:1、代表处登记证、首席代表证、电子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IC卡3、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4、统计证5、外汇登记证6、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章、财务专用章 (一)、所需材料:(一)申请书(企业董事长或总裁签字、企业盖章)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裁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1、代表机构名称; 2、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名单; 3、企业简介; 4、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 5、驻在地址; 6、驻在期限(最长为三年)。 (二)由企业总裁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委任书:(盖公章、签字) (三)首席代表、代表的2张2寸照片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四)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企业需大使馆认证;香港企业应经由中国司法部认可的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公证方出具证明函) (五)由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书; (六)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1、涉外写字楼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租赁方与承租方签字或盖章) 2、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方盖章),租赁合同需要到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3、物业给代表机构出具的驻在证明 (七)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台港澳、外国企业在上海常驻代表机构指定办公场所的批复复印件; (八)外国(地区)企业委托本公司办理代表处事务的委托书; (二)、办证所需时间:1、工商网上申报三个工作日 2、工商登记征核准- 五个工作日 3、组织机构代码一个工作日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十个工作日 5、统计证一个工作日 6、外汇登记证一个工作日 (三)、所办理的证件及所需费用:1、代表处登记证、首席代表证、电子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IC卡 3、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4、统计证 5、外汇登记证 6、代表处公章、首席代表章、财务专用章 7、所有的政府收费和我们的代理费合计人民币6000元整 备 注:1、以上费用该公司承担两张A4纸翻译费,超过部分每张A4纸英文100元,其他国家语言150元。 2、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旅游业、航空运运输业等,不包括在以上范围。 申办手续(变更): (一)变更机构名称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名称变更的申请书; 3、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该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4、登记证、 IC 卡(电子版登记证); 5、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二)变更驻在地址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驻在地址使用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3、登记证、 IC 卡(电子版登记证); 4、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三)变更首席代表或代表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人员(首席代表、代表)变更的申请书; 3、外国(地区)企业关于常驻代表机构人员(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书和新任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登记证、 IC 卡(电子版登记证); 5、被撤销代表的工作证; 6、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四)变更业务范围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关于业务范围变更的申请书; 3、登记证、 IC 卡(电子版登记证); 4、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五)延长驻在期限 1、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3、业务活动报告; 4、登记证、IC 卡(电子版登记证); 5、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②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经使领馆认证,并提交认证证明文件。 香港企业提交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应经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③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④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⑤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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