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注册税务师 |
| 释义 | 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 Tax 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考试科目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税法(一)》 、《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考试形式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一)》、《税法(二) 》、《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 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报名时间(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 (二)报名办法 目前各地情况不太相同,一般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报名的,考生需现场领取《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填写后应经相关部门盖章。报名时 ,须持上述《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驾驶执照、护照,下同)、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职称 证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名点经资格复核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免试条件者,还需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人从事税收工作起始时间的证明。 考试教材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每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中心都要重新编 订新的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大纲为一本,考试教材为每科目一本,总计费用应在200元以内。通常情况下随配套教材还会有《历年试题》和《 相关法规汇编》各一本,价格均在10-40元之间。教材面世约在报考工作结束后一月左右。考生可以在全国各省考试中心购买,也可以在网上书店进行邮购。 考试时间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份进行,考试分5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2012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为6月16、17日。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2年6月16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下午 1:00- 3:30 税法(二) 下午 4:30-7:00 财务与会计 2012年6月17日 上午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 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免考规定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2年税收工作经历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合格标准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税法(一) 140 84 税法(二) 140 84 税收相关法律 140 84 财务与会计 140 84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考试周期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 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只考2个科目的(指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注册管理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 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注册税务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 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目前全国税务师事务所已有2860多个,从业人员有6万多人,注册税务师6.2万人,其中执业者为2万人。 考试用书【书 名:】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一 【作 者:】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开 本:】787×1092 16开 【定 价:】¥42元 【书 名:】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二 【作 者:】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开 本:】787×1092 16开【定 价:】¥41元 【书 名:】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收相关法律 【作 者:】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开 本:】787×1092 16开 【定 价:】¥42元 【书 名:】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财务与会计 【作 者:】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开 本:】787×1092 16开 【定 价:】¥43元 【书 名:】2011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代理实务 【作 者:】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开 本:】787×1092 16开 【定 价:】¥50元 注册税务师的待遇与前景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发展的新兴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中国经济蓬勃向上的同时,一方面由于经济运行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因为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政府管理经济的模式发生了深刻的转变,宏观调控成为主导,而且,各行业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及其中介机构得到了更多建设。 其中,注册税务师行业由于在帮助政府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尤其是健全服务市场体系,保障新税制实施,加快税收征管改革,适应改革开放,而不断得到国家的重视。在此基础上,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经过多年的实践,于2002年,被国家正式命名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业管理,这标志着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一个新的里程的开始。 事实上,注税行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发展势头也非常好。党的十六届三中全指出,要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这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给税收带来广阔的税源。税收 事业的大发展,离不开注册税务师行业工作者们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也必将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舞台。到目前止,全国通过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的已达到62000多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超过了20000人。全国已有税务师事务所2600多家,从业人员近6万人。近年来注册税务师行业按照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初步理顺了各方面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努力变观念,平等竞争,税务代理业务由单一到综合,正向税收筹划、税务顾问等高层次业务发展。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完全可以相信,注税从业人员的个人职业发展前景是非常乐观的。实际上,它已成为继注册会计师以后又一个炙手可热的执业资格. 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年度的8月下旬开始陆续对外公布。 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1)自愿委托原则;(2)依法代理原则;(3)独立、公正原则;(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2日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发[1996]1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税务代理在税收活动中的作用,保证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按本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方可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第三条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者。 (四)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注册税务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资格: (一)在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同时在两个税务代理机构执业的。 (三)死亡或失踪的。 (四)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有第十四、十六条行为之一的,不予重新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应对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和被注销登记的情况,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对注册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被注销登记的,可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遵守义务第十九条 在税务代理活动中,注册税务师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代理范围第二十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规则第二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第二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用。 一个注册税务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向被代理人或有关税务机关出示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核发的注册登记证明。注册税务师对其代理的业务所出具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保守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对被代理人偷税、骗税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操作技能。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代理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 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适用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性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新成立的事务所所长及副所长培训和高管人员的轮训,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该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该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该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七条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中税协负责对所长培训每年不少于2000个人天,对执业骨干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6000个人天;地方税协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全国总计不少于75000个人天(含视频)。 第八条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九条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条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 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 第十二条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继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通知,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注册税务师,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协会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产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执业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四条地方协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检查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中税协将不定期抽查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中税协、地方协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所需要的教材费、教室场地费和教师讲课费应在会费中支付,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学员收取。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的实施与检查 各地方协会、各事务所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实施和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来源:考试大 (1)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2)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课程内容的设置、培训人员的选派、培训时间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训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3)培训的质量是否达到预期要求,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考评标准是否适当等。 对未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完成培训计划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限期补课,对不能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应通过网上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七条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培训 非执业会员在首次转为执业会员时,应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的技能培训与道德、诚信培训。 第十八条事务所其他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从业人员,应参照对注册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废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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