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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注册上海代表处
释义

国外很多公司为避免盲目进入一个新兴市场,会先对该国或地区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及初步业务联络而设立代表处。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上海代表处经营范围一般为XX产品、XX服务的业务联络或信息咨询。上海代表处注册完成后,虽然不经营业务,但每个月必须做帐与报税。代表处经营期限为3年,超过3年需办理延期手续。

代表处的性质及职责

国外很多公司为避免盲目进入一个新兴市场,会先对该国或地区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及初步业务联络,为以后正确的投资打下基础。代表处没有注册资本要求,设立、管理较为简单,因而,设立代表处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外资企业代表处不能与其用户或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所以代表处所能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例如:公关活动、业务联络、 产品展示、 市场调研、 科技交流。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上海代表处注册所需材料

一、外国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律师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

二、外国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1、正本,银行正式信纸,由银行负责人签字并盖银行印章;

2、资信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帐户名称、存款余额及信誉评价;

3、自签发日后半年内有效;

三、外国企业的申请书

1、外国公司正式信纸打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2、除港澳地区外,其他国家(地区)均提供外文及中文版文件;

3、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目的、代表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四、首席代表任命书

1、司正式信纸打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2、除港澳地区外,其他国家(地区)均提供外文及中文版文件;

3、如董事长首席代表,须由另外两名董事加签;

五、首席代表简历

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自高中学历起至现在公司,时间有连续性。

六、首席代表身份证明

1、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在国外长期居住的中国公民交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证;

3、首席代表两寸照片2张;

4、若首席代表为大陆籍,需和上海的涉外人士代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七、涉外办公楼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1、租房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期限在一年以上),由首席代表签署,如房产业主是外籍人士,租约需区内公证处公证;

2、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涉外办公证明复印件(由驻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加盖物业公司章);

4、租赁备案证原件(所属区房产交易中心租赁备案文件);

5、驻在证明(物业提供);

八、委托书及代理公司营业执照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公司营业执照。

九、上海代表处设立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领取或我司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由首席代表签字。

注意事项

1)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加盖翻译公司的翻译章)。

2)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上海代表处注册费用清单

序号 登记机构 申请事项 行政收费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证
首席代表证
电子营业执照 890.00

2 刻章(上海市公安局备案) 代表处公章
财务专用章
首席代表章 300.00

3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 148.00

4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税务登记证 20.00

5 上海市统计局  统计登记证 20.00

6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IC卡 300.00

7 上海海关 海关登记证 80.00

合计 1758.00

上海代表处注册流程与时间

序号 登记机构 申请事项 所需时间

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受理通知书 5个工作日

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登记证
首席代表证
电子营业执照 5个工作日

3 刻章(上海市公安局备案) 代表处公章
财务专用章
首席代表章 1个工作日

4 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证 1个工作日

5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税务登记证 15-25个工作日

6 上海市统计局  统计登记证 1个工作日

7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外汇使用证
现汇帐户管理卡 1个工作日

8 上海海关 海关登记证 1个工作日

合计 30-35个工作日

上海代表处经营范围要求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1.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8.商务部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上海代表处经营范围一般为XX产品、XX服务的业务联络或信息咨询。

上海代表处注册完成后,虽然不经营业务,但每个月必须做帐与报税.代表处经营期限为3年,超过3年需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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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2: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