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3月25日至4月9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1.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 听取和审议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9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
3. 审查和批准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1991年计划(草案)。
4. 听取和审议关于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5. 审查和批准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草案)。
6. 审议了李鹏总理提交的关于提请任命国务院部分组成人员的议案。
7. 审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修改草案)》的说明,
8. 审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9. 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10.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1.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2.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草案)。
1. 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
2. 通过了关于199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3. 通过了 关于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4.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6. 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7. 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8. 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9. 决定任命邹家华、朱镕基为国务院副总理,任命钱其琛为国务委员
10. 补选周南为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