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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临沂市财政局
释义

百科名片

临沂市财政局是临沂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财务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区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全市税政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建议,提出市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建议;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参与拟订市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开展财税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会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四)指导和推动全市农村综合改革,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信息宣传、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应急管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会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挂市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牌子):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制定财政票据管理规章制度。

(三)法规科:组织草拟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

(四)税政科:提出实施税制改革和地方性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以及对市级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性特案减免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提出市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建议;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承办省厅交办的有关关税事项。

(五)预算科: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市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市对县(区)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国库科(集中支付中心合署):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市级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有关工作。

(七)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境)外机构人员生活待遇标准;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承担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八)教科文科: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九)经济建设科:承担工业、交通、资源、环保、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基本建设有关项目资金;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参与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恢复重建。

(十)农业科: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十一)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汇总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二)企业科:承担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中小企业、节能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拟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财务信息与统计分析;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三)金融与国际合作科(挂市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公室牌子):承担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相关财政政策;提出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担保业相关政策、制度;承担政府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贷(赠)款;研究分析涉外财经问题,负责我市与国(境)外财经交往与合作事宜;参与贷(赠)款、担保和联合融资的对外谈判、转贷(赠)、偿还工作,监督资金的使用;承担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项目管理有关工作。

(十四)会计科: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五)行政事业资产科(挂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办公室: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执行及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拟订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拟订年度市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承担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聘用专家管理、投诉处理、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与业务指导等工作。

(十八)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

(十九)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拟订全市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全市农村综合改革;承担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研究拟定全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监督、稽查、奖惩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对各县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汇总编制市级非税收入(计划)预算以及调整、超短收考核奖惩等工作;负责市级非税收入预算、土地收支预算的编制及执行。负责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本收益等非税收入项目的直接征收。负责全市财政票据的保管、发放、核销、检查以及票据年检等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及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受理涉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信访、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负责罚没收入及执法单位暂扣款、没收物资监督管理,参与没收物资的拍卖及处理;负责罚(没)款许可证年检。负责土地储备运营财务管理,审核认定和拨付土地收储成本;负责收储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残值收入管理。其他非税收入管理事项。

(二)基层财政管理处: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研究拟定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负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拟定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并督导落实;对财政用于“三农”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等。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基建投资评审业务委托工作,统一管理财政投资评审经费,指导投资评审有关业务工作; 负责市级部门预算中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审,为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提供技术支持; 参与编制并负责执行市级城市建设、维护资金计划(预算),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承担市级部门预算安排的事业发展支出项目的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市直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负责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包括依法审核各项原始凭证及支出标准、及时准确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办理各项缴拨款及各项资金收付、往来等结算;按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好财务分析考核工作,及时为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资料;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资料和会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并负责保密;负责对会计集中核算机构人员和各单位专职报账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集中支付中心(与国库科合署):根据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支付通知,对市级预算单位的工资、经费、项目等财政性支出进行集中支付。

(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财政性住房资金以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单位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七)财政信息中心:制定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建设和管理局机关局域网和全市财政系统广域网;承担财政业务应用计算机系统软件开发和数据处理;承担信息资源开发、数据库建设和信息服务;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等项工作。

(八)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承办机关授权管理的有关工作等。

领导分工

李 民,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市财政局全面工作。

王经绍,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党委书记:负责市高级财经学校党委工作。分管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行政事业资产科、人事科。负责局办公楼、宿舍楼建设,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王树和,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业务工作,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解曙光,副局长、党组成员、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党支部书记:负责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党支部工作。分管综合科、预算科、经济建设科、金融与国际合作科、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负责融资工作,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莫风玲,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市财政局党组成员:主持市农业开发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农业科、国库科、集中支付中心,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刘建玺,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分管机关党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系纪检监察、政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王连正,市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分管企业科,主持城市资产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全面工作,负责联系北城新区治理指挥部和涑河治理指挥部,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主笑宜,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办公室、社会保障科、投资评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协助王经绍同志负责局办公室、宿舍楼建设,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米兆民,临沂市高级财经学校校长、党组成员:主持市高级财经学校工作,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赵丽明,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会计科、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朱步金,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主持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法规税政科、信息中心,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秦承国,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主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全面工作,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尹京收,基层财政管理处主任、党组成员:主持基层财政管理处全面工作,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张秀英,副调研员:受局长委托承担有关方面的工作。协助刘建玺同志工作。

叶文静,副调研员:受局长委托承担有关方面的工作。协助朱步金同志工作。

王经中,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主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全面工作,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管恩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全面工作,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张民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任:主持投资评审中心全面工作,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厉建梅,副调研员:受局长委托承担有关方面的工作。协助解曙光同志工作。

张 云,市直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党支部书记:负责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党务工作,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吴 晓,市直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主任:主持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工作,并完成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范前伟,总经济师:受局长委托承担有关方面的工作。协助王经绍同志工作。

邱德标,总会计师:受局长委托承担有关方面的工作。协助主笑宜同志工作。

工作规则

临沂市财政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履行好临沂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局)工作职责,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各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的指示、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为“五个统筹”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搞好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

第三条 市局领导成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干事创业,团结一致,形成合力;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廉洁自律,严把关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局机关各单位、各科室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恪尽职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推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精简会议、文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加强协调,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密切配合,跟踪督查,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为建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工作人员守则

第五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准确执行财政政策,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

第七条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事事处处为群众着想,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第八条 坚持不懈地搞好学习,形成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风气。努力学习理论、政策和财政工作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热爱财政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加强团结,密切协作,做到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拧成一股绳,团结一致干事业。

第十一条 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厉行节约,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

第十三条 增强纪律观念,顾全大局,自觉维护集体荣誉,树立财政局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办事,不失密、不泄密。

第三章 市局领导职责

第十六条 市局领导由下列人员组成:党组成员和总会计师。

第十七条 市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局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履行法定职责,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副局长按照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并向局长负责;总会计师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和市局集体领导工作,协助局长负责财政业务工作。

第十八条 局长和副局长、总会计师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市局会议分为局机关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两类。局机关会议包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每周例会、局务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全市财政工作会议、县区财政局长会议、经验交流表彰会议以及市局各单位、各科室召开的专业会议等。

第二十条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局党组全体成员。必要时有关议题人员列席。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党委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通报重要情况,研究要向市委汇报的重大事项;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安排部署机关党务工作;讨论决定局内机构、编制、人事问题;研究决定局机关其他需要局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长、副局长和总会计师。有关议题汇报人员列席。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以及上级财政部门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要局领导集体研究解决的问题(包括全市和市级财政预决算报告,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市级预算外资金、城建资金收支计划,各项行政事业经费的追加调整,各项财政资金的使用安排,局机关本身的重大开支事项等)。研究需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省财政厅等领导机关请示的事项或汇报的材料;研究分析财政经济形势,讨论决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每周例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和市局各单位负责人。无特殊情况每周周五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调度本周工作进展情况、重要会议精神和其它需要通报的情况。汇总安排下周或近期主要工作。每周例会为碰头会,不专门议事和研究问题。

第二十三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和市局各单位、各科室负责人。必要时安排财校负责同志列席。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重要会议精神、重大事项决策;通报全市和市级财政预、决算报告;听取市局各单位、各科室工作情况汇报与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全局有关重点工作;通报内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情况和干部奖惩决定;通报其它需提交局务会议通报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全局干部职工,财校负责同志列席。根据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某一阶段的全局性工作;通报重要情况和其他需向全体干部职工安排部署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是座谈或调度有关情况;督查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部署某些专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市财政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参加人员为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各县区财政局局长,财校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议题主要是传达全国、全省财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市上半年或过去一年的财政工作,安排部署全市下半年或新一年度的财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全市县区财政局长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召开,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参加人员为局领导和市局有关单位、科室的负责人及各县区财政局长。会议议题主要是传达全省财政局长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各县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有关专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政专业会议。由市局各单位和科室具体组织安排。参加人员为会议组织单位或科室有关人员和县区局的对口人员。各单位、科室的专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例外。会议议题主要是传达贯彻省有关专业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有关专项工作。各单位、各科室召开专业会议,要实行报告制度,事先填写会议申请单,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并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召开。专业会议需要邀请省厅领导、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必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并经局长同意后,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材料要及时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全市财政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召开,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具体组织。参加人员一般为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各县区财政局长、乡镇财政所长,全市财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一般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议题主要是全面总结前一个时期的全市财政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部署下一个时期的全市财政工作,提出工作目标。

第三十条 本着实事求是、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用文件、电报或电话联系解决的,不召开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

第三十一条 各类会议要严格执行预算,节约会议经费,不得相互宴请,不得组织公款游玩,不得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二条 市局各单位、科室需向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汇报的事项,要事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形成书面材料,以便安排研究。

第三十三条 局党组会议研究内部机构、编制、人事问题时,人教科科长参加,并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局党组会议研究其他工作和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办公室要安排专人作好记录,需要发会议纪要的,办公室整理后由局长审批签发。

第三十四条 对会议决定需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室向主管单位、科室发出督办通知单,有关单位、科室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办公室及时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第三十五条 所有与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会议制度规定应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不得缺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要保持良好的会风,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一律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维护好会场秩序。

第五章 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局各类公文严格按照《临沂市财政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一般性文电(包括会签、转发、转报文件等)按内容要求,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对涉及全局工作、重大问题和资金分配的文电,由局长审签。

第三十八条 局各单位、科室以财政局名义所发文电,先由有关人员拟稿后交单位、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审阅签字,送分管局领导审核后,视不同情况按第37条规定由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文电内容涉及局两个以上单位、科室的,应实行会签制度,由主办科室拟文、有关科室会签后,经办公室审核,送分管领导或局长签发。经协商仍有不同意见的,主办科室要把有关方面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后报局领导审定。

第四十条 除人事管理方面的文电由人事科负责启封处理外,外来公文一般由办公室统一收办。外单位报来的申请资金的请示、报告或市政府转来的督办件、领导批示件,一律由办公室接收,再按有关程序办理。

对收到的外来公文,办公室负责文件传递的人员一般应在收文的当天,将文件呈送办公室主任和有关局领导阅批,急件应立即送阅;重要的文件要送各位局领导传阅;阅批文件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署明姓名和时间;其他审阅人如圈阅或签字,视为同意。领导阅批后的文件,办公室应迅速传递,不得延误。

有关单位、科室要根据局领导阅批的意见,迅速办理,并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十一条 以市局或办公室名义对系统内部发布的公文,除机要和人事方面文件外,原则上在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公文处理系统上运行,不另行下发纸质文件。实行公文处理办公自动化后,对公文处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局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局名义行文。

第四十三条 经局领导批示交有关单位、科室办理的公文,办公室要负责督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具体经办单位、科室对紧急公文要立即办理,一般公文要在三日内提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局各种印章使用管理按局《临沂市财政局印章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文处理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交档案管理人员按要求整理、归档。

第四十六条 市局工作人员在处理公文等各项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局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章 督查工作制度

第四十七条 督查的范围包括:

(一)重要文件、电报、通知规定要落实的事项;

(二)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等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需要检查落实的事项;

(三)上级党委、政府、财政部门和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需市局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五)其它需要督促检查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督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内有关单位、科室承办。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登记,填写督查通知单,注明督查内容、承办单位和时间要求,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科室。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科室接到督办事项通知后,要明确责任,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做出答复。

(三)催办。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科室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逾期未办结的,应及时发出催办通知单;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科室重新办理。

(四)反馈。对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科室要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办公室。需要几个单位、科室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科室要在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反馈情况要实事求是,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办公室要及时将督查结果向局领导汇报。

第七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下级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延误。

第五十一条 对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未能按要求完成的,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副局长和其它局领导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市局各单位、各科室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五十三条 局领导和各单位、科室负责人出发,要事先向局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外出地点、时间要及时告知办公室。外出参加会议的,应将会议精神及时向局长汇报,必要时通报其他局领导。无特殊情况,市局各单位、各科室正副职不要同时外出。

第五十四条 由局长负责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领导机关汇报工作。副局长、其他局领导和市局各单位、各科室的负责人需向市级领导机关汇报工作、提供材料数字或接受新闻单位的采访、在新闻媒体发布情况等,必须事先向局长汇报,经局长同意并委托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五条 对市委、市政府和其它有关方面召开的会议,局长明确批示给有关局领导或市局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的,要严格按局长批示参加,不准缺席或找人替代。

第八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执行《保密法》。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公文撰制和文电处理的保密工作。局机关各单位、各科室的文电处理,每个环节都要严格履行手续,做到收发有登记、传递有记录、借阅有手续,防止泄密和丢失。

第五十八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不得随便翻阅资料、文电。

第五十九条 领导传阅文件由文书人员直接传送。存档文件由文书、档案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对打印、复印多余的文件、页码及印刷过程中的残废页,要统一销毁。

第六十一条 局各种会议研究需要保密的事项,要做到守口如瓶,对发生泄密事件的,要严肃追查,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六十二条 建立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局各属单位、各科室进行保密情况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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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6:07:31